湖南景区票务管理系统_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
1.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堂山景区票试行价格的批复
2.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什么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
关于印发《管价景区目录(2020年)》的通知 139个旅游景点名单 武汉生活网
湖南是湘楚文化的汇聚地,这里多山多水,自古至今人杰地灵,出现了诸多伟大的人物,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很多,山水之间透着一股灵动的气质,在这里感受鱼米之乡的富裕和闲适的生活节凑,下面给大家提供关于湖南省2020年旅游景点优惠政策的介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管价景区目录(2020年)》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164号
各市州发改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号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我委对全省利用公共建设的管价景区进行了清理,制定了《管价景区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目录》中各景区的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指导价,严格执行对各类特殊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不在《目录》中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发改委将需增补或调出目录的景区情况报送至我委。 利用公共建设的新建景区拟收取门票费用、暂停收取门票费用的景区拟重新收费的 ,应及时增补到《目录》内,并按照相关程序制定门票价格。实行门票免费的景区和其他具有同质性、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景区原则上不再纳入目录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实行管价景区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市州发改委应将上年度本辖区市县两级管价景区的范围、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我委。
四、加快提振疫后旅游消费。为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各地发改部门应主动联系辖区内景区, 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年票、季票、周末票、设立免费日等优惠措施 ,引导重启全省旅游消费。
五、落实相关减免政策。 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倡导全省管价景区在 2020年底前对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同行近亲属实行门票减免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对上述人员进行门票优惠。
附件:
1、管价景区目录(2020年)
2、景区门票及相关信息汇总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139个旅游景点名单 武汉生活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堂山景区票试行价格的批复
儿童票适合生活中各个层面中的优惠体系,特别是一些景区和游玩场所,由于儿童的生理特性,会出现照顾儿童的人文关怀,出现免票或者半票情况,但是儿童票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规范和含义,下面给大家分享最新的关于儿童票的标准规范。
一些景区把儿童免票标准提高到1.4米。
儿童票以身高为标准有待放宽。(资料)
广东省博物馆(资料)
家长在购买儿童票时要留意购票须知。
珠海长隆海洋王国的海豚表演
迪士尼乐园
六一就要到了,对于儿童免票政策,不少父母都颇有感触。目前,公共交通、景区、休闲场所等通常都设有儿童票,因为标准不一,近年来在收费上引发争执的现象偶有发生。以身高为标准收费让大家一目了然,操作简单,不过随着营养状况和成长环境的改善,大多数儿童的身高远远超过了享受“免票”或“半价票”的优惠标准。如今,有越来越多的旅游目的地和景区为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试点,尽管目前国内各省市对于儿童票标准认定不一,不过放宽标准是趋势。
现状:
各地各行业儿童免票标准不尽相同
早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就提出了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近年来,关于儿童票优惠标准,一些地方又进行了新的探索。不少行业和领域以身高为免票的硬性条件。比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每一名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应买儿童票。随同成人旅行身高在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同时规定“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广州本地:
儿童票各景区标准不一
还有一些地方和行业以“年龄+身高”二选一皆可的方式对儿童实行免票。广州人最为熟悉的白云山,对于6岁或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证件免票,6岁至18岁未成年人凭有效证件半票。广州塔规定,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每名成人限带两名免票儿童进塔);1.2米(不含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票优惠。
还有一些主题乐园对于儿童票的划分更为细致。比如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今年对儿童票进行了调整,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被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居民验票入园;身高达到1米但未达1.5米需要购买小童票;身高未达1米的儿童,1名成人仅限携带1名免票儿童入园。
湖南景区对14岁以下儿童免票
新规细则:湖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景区对14周岁(不含14周岁)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对14周岁(含14周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洛阳部分景区
12岁以下或1.4米以下可免票
新规细则:自6月1日起,洛阳市各县(区)实行定价管理或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少年儿童门票价格优惠标准将施行新政策。此次调整最主要是从年龄层面放宽儿童身高限制,以前多数景区为1.4米以下免票,但此次调整后,不满12周岁(含12周岁),但身高却超过1.4米的儿童,可以在洛阳市施行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享受免费政策。
山东、江苏部分景区
6岁以下或1.4米以下可免票
新规细则:去年,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8〕951号文件
推动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山东部分景区儿童免票线将要“长个”,由原来的1.2米变为1.4米,其中规定,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4米(含)以下儿童等群体实行免票优惠;6~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优惠;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进入3A级(含)以上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实行免票优惠。同时鼓励各地、各类景区制定更多形式、更加灵活、更大幅度的减免优惠措施。此前,儿童免票标准为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米(含)以下。
去年1月,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件免收门票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指导价的景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外参考:
儿童票多以年龄为标准
据了解,大多数国家原则上要求购买儿童票时需出示能证明孩子年龄的有效证件,如出生证、儿童证明、护照、或学生证等。不同景区、场所和公交体系等儿童票的制定在很多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但相同的是,它们大多以年龄作为儿童免票或享受优惠的唯一标准。
在法国,4岁以下儿童可免费乘坐各类列车,4~12岁儿童可以半价乘车;在日本,6~12岁乘坐列车可购买半价儿童票,6岁以下免车票。俄罗斯、新加坡7岁以下儿童可免费搭乘公共交通(公交和地铁系统)。
以主要游客为儿童的迪士尼乐园为例,在法国巴黎迪士尼,3岁以下儿童免票,3~11岁儿童可享成人票价10%左右的优惠;日本东京迪士尼按年龄划分得更细,18岁以上买成人票,12~17岁学生和4岁~11岁儿童的票价分别为成人票的85%和65%,4岁以下儿童免费;在美国加州迪士尼和奥兰多迪士尼两大主题公园,3岁以下免费,3~9岁购买儿童票,10岁及以上需购买成人票,不过儿童票和成人票的价格仅几美元之差。此外,纽约帝国大厦观景台规定,12岁及以下儿童可享受免票和儿童票优惠。参观巴黎埃菲尔铁塔,4岁以下儿童免费,4~11岁儿童享受半价票优惠等。
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堂山景区票试行价格的批复
常宁市发改局:
常宁市塔山瑶乡生态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天堂山景区门票定价的申请》收悉。天堂山景区2019年被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准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景区浏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等因素。本着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原则,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天堂山景区门票试行价格为45元/人次。
二、景区对14周岁以下的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对14周岁~18周岁未成年人、60周岁~65周岁的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三、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点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景区自行开展的优惠或促销活动,应当向我委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四、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应向自愿购买保险的游客设立单独收费窗口。
五、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团体购票优惠幅度,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从2020年1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七、执行景区门票试行价格期间,你局应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景区运行情况反馈我委。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什么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的函》(湘价函[200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继续实行大门票和环保车“两票合一、两票一卡”,游客持IC卡可在二日内多次进山游览参观景区内全部开放景点、乘坐景区内运行的普通环保车。二、大门票由每人108元调整为180元,环保车由每人50元调整为65元;大门票与环保车合并价格由每人卡158元调整为245元。具体构成见附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应对身高1.3米以下(不含1.3米)儿童、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烈士家属、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实行优惠。旅行社组团按国际惯例给予优惠,但年末结算优惠幅度最高不得突破10%。具体优惠办法由市人民制定专项规定。在新规定实施前的优惠仍按武陵源区人民张武政发[2003]13号文件执行。四、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属定价,除按上述规定优惠外,不得随意扩大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和降低门票价格,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用中、英等文字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价格,确保服务质量,并认真做好价格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六、与门票收入相关的各有关费用执收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每半年向市物价局报送一次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七、本通知自2005年4月16日起执行。附表: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构成表二OO五年三月九日附表: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价格构成表序号项目执收单位价格一 大门票 180元 1景区运行成本 74元其中IC卡及维护成本一卡办管理营运费用1.65元,苏博泰克公司IC卡成本及升级6.35元 8元 2机场建设费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8元 3防洪水利建设费省澧水公司 1.5元 4基础设施建设费市28元,区、处23元 51元 5索张公路建设费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5元 6峪园公路建设费张家界湘路开发有限公司 5元 7有偿使用费市20元,区、处14元 34元 8旅游发展资金市 2元 9价格调节基金市 2元二 环保车 65元 10运行成本 60元 11区、处手续费 2元 12有偿使用费市 1元 13旅游发展资金市 1元 14价格调节 基金市 1元合计 245元注:表中涉及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分成比例仍维持区45%、处55%不变。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在全国刷新了“五个第一“:
第一个通过制定《办法》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省;
第一个为全域旅游提供地方性立法保障的省;
第一个在地方性旅游法规中明确旅游用地政策的省;
第一个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写入地方性旅游法规的省;
第一个以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三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推广本行政区域旅游和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信息库,协调旅游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生态保护要求,突出本地旅游特点,符合市场需求。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在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医疗救护站点、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全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提供信贷产品、融资担保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扶持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自然、人文等,开发历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旅游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第十六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的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
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
第十八条 旅行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取人身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从事旅游营运的客运车辆、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未经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不得经营旅游客运业务;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车辆、船舶等相关信息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因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的运输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第二十条 景区可以利用公共媒体、移动多媒体、智能终端等信息化平台,实行景区门票预约预售,及时公布景区内旅游者流量。
在旅游高峰期,景区应当启动以下调控措施:
(一)周边道路、区内停车、公交车辆等交通运力错峰接待机制;
(二)分时入园、景点限时逗留、快速通道等旅游者疏导分流机制。
游客数量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暂停游客进入景区。
第二十一条 景区应当加强客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限载人数和安全使用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验。
景区应当在存在安全风险的路段、观光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取安全防范措施。
景区应当合理布局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服务网点,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建立安全管理、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高风险旅游责任保险。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新增网络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代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山体滑坡、地表塌陷、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执法机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省旅游产业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旅游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下列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一)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二)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
(四)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文化、体育、文物等部门负责核定所主管的景区最大承载量,加强对景区开放条件的监督检查。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征求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五)参与、、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行为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其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旅游主管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
(二)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
(三)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四)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五)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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