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标识牌清单图片_景区标识牌清单图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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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第二批优待项目清单如何规定?
2.中央列出的八项规定清单八十条
3.23部门联合发文:优化国内市场供给 改善进口商品供给 完善免税业政策
4.医院标识导视系统设计清单
四川省第二批优待项目清单如何规定?
四川省第二批优待项目清单(文旅方面)共计66项,其中包括省内的5A级景区4个,4A级景区45个,3A级景区16个以及成都青羊宫,优待政策为免景区门票或免景区部分门票,优待对象为全国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
国家和我省分别于2020年1月和2021年10月公布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体现了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营造全社会尊崇现役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元旦春节将至,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前期推出第一批优待项目以及部分市(州)推出一系列文旅优待项目的基础上,推出了第二批优待项目。
在市民大厅等公共服务领域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对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提高广大退役军人的使命感、荣誉感、获得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浓厚氛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内的5A级景区4个,4A级景区45个,3A级景区16个以及成都青羊宫,优待政策为免景区门票或免景区部分门票。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优先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工作措施:(一)驻市民大厅各单位、窗口要立即制定提供优先服务具体措施,优化相关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缩减办理环节,形成优先服务长效机制,确保退役军人优先优待服务政策落到实处。(二)各单位、窗口要按照要求开通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和通道,原则上在现有窗口的基础上开通优先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窗口设为优先服务窗口,确保窗口资源合理利用。(三)提供优先优待服务的窗口要设置规范、醒目的“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标识标牌,标牌制作与安装要达到醒目、庄重、美观、得体的要求。(四)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退役军人优先优待服务政策,熟知优先优待的人员范围、服务的方式方法,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按照《优待办法》规定,优先优待人员范围包括退役军人、士兵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中央列出的八项规定清单八十条
西安最不值得去的景点有:大唐芙蓉园、秦岭野生动物园、大明宫等等,这些地方的景物没有什么特别,很多旅客都推荐不要去。大唐芙蓉园于2002年开始建设,2004年落成,2005年4月11日(农历三月初三)正式对外开放。大唐芙蓉园内建有紫云楼、仕女馆、御宴宫、杏园、芳林苑、凤鸣九天剧院、唐市等许多仿古建筑,是中国最大的仿唐皇家建筑群,景区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锦秋担纲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
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原西安动物园,前身为“同法动物园”,始建于1954年,于2004年搬迁至秦岭脚下,改制为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动物园依托秦岭北麓良好的生态环境,位于秦岭北麓浅山地带,距西安市区28公里实现野生动物大种群保护,展养动物300余种,10000多头(只),为西北首家野生动物园。
大明宫,大唐帝国的大朝正宫,唐朝的政治中心和国家象征,位于唐京师长安(今西安)北侧的龙首原 。始建于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原名永安宫,是唐长安城三座主要宫殿“三大内”(大明宫、太极宫、兴庆宫)中规模最大的一座,称为“东内”。自唐高宗起,先后有17位唐朝皇帝在此处理朝政,历时达200余年。
大明宫地处长安城北郭城外,北靠皇家禁苑、渭水之滨,南接长安城北郭,西接宫城的东北隅。一条象征龙脉的山原自长安西南部的樊川北走,横亘六十里,到了这里,恰为“龙首”,因地势高亢,人称龙首原。龙首原本为隋大兴城北的三九临射之地,内有观德殿,是举行射礼的地方,唐因袭这一功用。
23部门联合发文:优化国内市场供给 改善进口商品供给 完善免税业政策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医院标识导视系统设计清单
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2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将大力优化国内市场供给,改善进口商品供给,进一步完善免税业政策。
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改就业〔2020〕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为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经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优化国内市场供给
(一)全面提升国产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积极推进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推进“一站式”服务试点。尽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养老、家政、托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健康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与试点示范。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全面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开展质量分级试点,倡导优质优价,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创意设计园等平台,培养引进创意设计人才,提高产品文化内涵。鼓励外贸加工制造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产能,创新商业模式,通过自营、合作等方式增加面向国内市场的优质商品供给。规范检验检测行业资质许可,提升消费品领域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为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认定和培育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加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和制度规范,塑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通过举办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以及自主品牌消费品体验活动等,塑造中国品牌形象,提高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自主品牌消费。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开展中国品牌研究。(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进口商品供给。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主动扩大进口,进一步增加国内市场优质商品供给。支持中心城市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相关监管政策,除国家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的商品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进一步畅通商品退换货通道。优化网络营销生态,规范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管理,鼓励线上率先实现境内外商品同款同价。落实好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措施,调整优化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免税业政策。以建设中国特色免税体系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破除行业发展障碍,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科学确定免税业功能定位,坚持服务境外人士和我出境居民并重,加强对免税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健全免税业政策体系。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市内免税店的建设经营提供土地、融资等支持,在机场口岸免税店为市内免税店设立离境提货点。扩大口岸免税业务,增设口岸免税店。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升级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免税限额和免税品种类。在免税店设立一定面积的国产商品销售区,引导相关企业开发专供免税渠道的优质特色国产商品,将免税店打造成为扶持国货精品、展示自主品牌、传播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
(五)丰富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构建文旅多产业多领域融合互通的休闲消费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打造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旅游购物场所。推动重点城市加快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特色书店、剧场群、文化**场所群等建设,发展集合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区。规范演出票务市场,加强对演出赠票和工作票管理,强化票务信息监管。培育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鼓励博物馆游、科技旅游、民俗游等文化体验游,开发一批适应境内外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旅游演艺及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创意旅游商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提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品质和品牌影响力。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入境海岛游、近海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游、历史古都文化游等特色旅游。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和实验区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入境旅游与购物环境。鼓励各地区、各行业运用手机应用程序(APP)等方式,整合旅游产品信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改善旅游和购物体验。提升“智慧景区”服务水平,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和景区服务。加大入境游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机场车站等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人员往来需要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出台便利外籍人员入出境、停居留的政策措施。鼓励境内支付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与境外发卡机构合作,为境外游客提供移动支付业务。鼓励境外游客集中区域内的商店申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优化购物离境退税服务。培育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消费潜力大、国际化水平高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实施出入境便利、支付便利、离境退税、免税业等政策,形成一批吸引境外游客的旅游消费目的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模式。编制前瞻性入境旅游营销战略规划,更好发挥各地区旅游推广联盟、行业协会和新媒体作用,持续推广塑造“美丽中国”形象。鼓励成立专业化的文化旅游形象营销机构,探索建立政府搭台、企业主导、线上线下融合、游客参与互动的全方位推广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境外旅行社渠道,创新商业合作模式,促进境外旅行社宣介中国旅游品牌、销售中国旅游产品。(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建设城乡融合消费网络
(八)结合区域发展布局打造消费中心。持续推动都市圈建设,不断提升都市圈内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加快推进成熟商圈上档升级,形成若干区域消费中心。优化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规划布局,引导行业适度集中,避免无序竞争。支持商业转型升级,推动零售业转变和创新经营模式,着力压减物流等中间环节和经营成本,通过精准营销、协同管理提高规模效益,改善消费体验。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拓宽物业服务,加快社区便民商圈建设。推动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进一步扩大示范试点范围,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完善消费业态,打造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消费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城乡商业网点布局。鼓励引导有实力、有意愿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中小城市开展连锁网点建设,促进适应当地市场需求的品牌商品销售。深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丰富适合农村消费者的商品供给,完善供应渠道,充分发挥邮政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农村网点布局优势,实施“邮政在乡”、升级“快递下乡”。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深入开展消费扶贫,构建互联网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交流平台,助推农村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邮政局、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消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商物流节点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网络统筹布局、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综合物流中心。完善城市物流配送停靠、装卸等作业设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推广网上申请办理,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或少限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社区菜市场、末端配送网点等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
(十一)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步伐。支持利用5G技术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改造升级,实现居民家庭有线无线交互,大屏小屏互动。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构建为农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地区宽带用户接入速率和普及水平,降低农村信息网络使用成本。
(十二)鼓励线上线下融合等新消费模式发展。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鼓励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消费体验馆,促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普及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使用绿色智能产品。健全绿色产品、服务标准体系和绿色标识认证体系。以绿色产品供给、绿色公交设施建设、节能环保建筑以及相关技术创新等为重点推进绿色消费,创建绿色商场。落实好现行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推动各地区按规定将地方资金支持范围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建设,推动居民家庭文化消费升级。加快发展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加快完善机动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回收网络。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奖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消费更新换代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合理引导消费预期。促进机动车报废更新,加快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指导意见。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十四)大力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消费模式。促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鼓励以高水平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面向基层地区、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远程在线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十五)促进重点群体增收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术工人技能水平,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分配政策。推进乡村经济多元化,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潜力。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更多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定居,着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稳定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丰富和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产品,适度扩大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发行额度。稳定资本市场财产性收入预期,完善分红激励制度,坚决查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分红派息权益的行为。深化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十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彻查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开展全链条打击,有效净化消费环境。强化对个人携带物品进境行为的监管,提高现场查验的效率和精准性。加大对非法代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堵住相关商品非法入境“旁门”。加强进口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进口产品及渠道透明度。鼓励地方监管平台、电商平台、第三方追溯平台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平台信息互通。(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消费后评价制度,大力优化线上消费环境,加大力度打击网络刷单炒信等黑色产业链。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建立健全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功能,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缺陷产品召回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向全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维权信息化建设,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者维权服务体系,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服务领域,加强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鼓励线下实体店自主承诺无理由退货。支持各地区探索建立当地特色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维权服务点电子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公开投诉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功能,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证?监?会
2020年2月28日
一、外环境导视系统设计1、一级导视
1)医院名称楼体标识
2)门诊部标识
3)住院部标识
4)急诊部标识
5)行政楼标识
备注:(以上项目需根据医院实际楼宇名称制定设计项目)
6)医院入口形象柱
7)户外总平图标识
8)户外道路指引牌(立地式)
9)户外道路指引牌(贴墙式)
10)建筑物入口指引牌(立地式)
11)建筑物入口指引牌(贴墙式)
12)户外机动车交通标识
13)停车场指引牌
14)地下车库出入口标识
15)非机动车泊车标识
16)户外宣传栏
17)无障碍通道标识
18)无烟医院标识
19)户外温馨提示牌
二、内环境导视系统标识设计
2、二级导视
20)大厅形象墙标识
21)大厅楼层总索引
22)大厅专家介绍栏
23)大厅专家出诊动态栏
24)楼层科室平面图
25)道路指引牌(悬吊式)
26)道路指引牌(贴墙式)
27)功能区指引牌(悬吊式)
28)功能区指引牌(贴墙式)
29)功能区指引牌(侧挂式)
30)电梯厅楼层索引
31)电梯内楼层索引
32)电梯厅楼层号
33)手扶梯楼层索引
34)步行梯楼层索引
35)步行梯楼层号
3、三级导视
36)科室形象墙标识
37)导诊台标识
38)制度流程栏
39)室内宣传栏
40)公告栏
41)护士站标识牌
42)医护人员公示栏
43)病人护理信息栏
44)探房制度牌
45)服务时间标识牌
46)服务窗口标识牌
47)意见箱
4、四级导视
48)洗手间(公用)
49)洗手间(男、女、无障碍)
50)诊室门牌
51)科室门牌
52)功能门牌
53)病房门牌
54)床头牌
55)消防疏散图
56)步行梯标识
57)楼层号标识
58)电梯编号标识
59)温馨提示牌
60)警示牌
61)急诊门铃标识
62)玻璃防撞带
63)门上推、拉标识
三、导视符号(图形)
64)各方向导视箭头
65)门诊符号
66)急诊符号
67)挂号符号
68)护士站符号
69)母婴室符号
70)休息室符号
71)会议室符号
72)公用电话符号
73)卫生间符号
74)开水间符号
75)休息区符号
76)残障专用符号
77)电梯符号
78)楼梯符号
79)垃圾符号(医用废弃、分类垃圾)
80)安全通道符号
81)安静符号
82)禁止入内符号
83)请勿打扰符号
84)禁止吸烟符号
85)吸烟区符号
86)呼叫铃符号
87)安全提示符号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景区标识牌清单图片”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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